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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重建规定

清真寺重建规定

㈠ 坚持符合城乡规划、保证安全、经济实用、与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清真寺迁址重建选址应布局合理,不宜设立在学校、医院、村(队)委会办公室等场所附近。

㈢ 迁址重建不能占用耕地,要明确原址和迁址清真寺土地性质,旧证应收回按作废处理,旧址不能再用作清真寺用地,严禁出现一新一旧两个清真寺用地的现象。

㈣ 重建建筑样式一般不做大的变动,清真寺主殿和前廊不得超面积建设和豪华装修;主殿室内高度要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修建穹顶,主殿外顶端四角不建塔;墙面使用普通涂料(仿瓷涂料或水涂料);地面宜使用红砖、水泥、木板等建筑材料;一般不修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