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承担受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所需材料;
2、申请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37个工作日后在受理部门领取证件,或者通过邮寄送达证件。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7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