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装倒运危化品处罚规定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接受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八个方面:
(一)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车辆审验情况;
(三)车辆押运员证;
(四)车辆通行证;
(五)车辆专用标示和安全标示牌;
(六)车身反光标示;
(七)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八)运输17种液体介质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二、以分县局名义对承运单位处罚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条例》第88条一项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责令改正,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