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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装倒运危化品处罚规定

倒装倒运危化品处罚规定

一、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接受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八个方面:

(一)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车辆审验情况;

(三)车辆押运员证;

(四)车辆通行证;

(五)车辆专用标示和安全标示牌;

(六)车身反光标示;

(七)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八)运输17种液体介质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二、以分县局名义对承运单位处罚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条例》第88条一项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责令改正,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