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得罪于士”的“于”,作用是引进动作行为直接涉及的对象。“于”所在的介宾结构常用在动词之后,作补语。“于”不必译出,“得罪于士”即“得罪士”。又例:少卿足下:曩者辱赐书,教以慎于接物,推贤进士为务(《报任安书》)。这里的“慎于接物”即“慎接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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