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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王斌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花垣王斌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斌伙同郁某(已判刑)等人,与王某1(已判刑)、谢某等人,因为郝某过生日发生矛盾,双方相约在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名门夜宴歌城附近,采取刀砍、车撞等方式斗殴,互致对方身体受到损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1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张某、郁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庞宏伟的损伤为轻微伤。

2017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证实王斌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证实王斌于2017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3、刑事判决书,证实郁某、王某1、王某2、孔某、王某3均因此事被判处刑罚。

4、王斌刑事判决书及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2005年12月30日,王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