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常见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零。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照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三级 (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