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执法条例
(一)违法行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三)违法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四)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五)违法行为: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六)违法行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七)违法行为: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八)违法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九)违法行为: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法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法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