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年休假规定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2. 年休假天数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 年休假安排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 法律责任 :
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可能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依法给予处分或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实施日期 :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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